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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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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缺乏必要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关键是成员权不明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成员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监督管理权和分取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最基本的成员权,可以独立表明成员身份,其他成员权都属于基本成员权的派生权利,因此,家庭承包方式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存在着多方面的影响.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F321.32(中国农业经济)

江苏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农村土地市场化法律制度研究"8SJD8200002

2009-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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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

1003-7470

51-1029/F

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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