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470.2006.06.007
土地征收中公益性目的被泛化的根源及对策——兼谈开放集体土地一级市场的初步构想
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征收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然而,在土地征收实务中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却被泛化了.这一现象的根源是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中缺乏一种非公益性土地征收的替代机制,并且这种替代机制不应在土地征收制度内构建,而应该在制度外构建.本文认为,集体土地一级市场的开放是解决此问题的唯一途径.只有建立集体土地非农业用途流转制度,完善现有土地征收制度,修改相关法律中不适当的规定,才能解决我国土地征收中对"公共利益"理解的缺陷.
公共利益、替代机制、土地征收
F301.1(农业经济理论)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基金KFS200406
2006-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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