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470.2004.06.017
有条件地取消采伐限额制度探析
我国已确立将林业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的林业政策,对于用于生态保护的公益林,是禁止采伐的;对于以提供木材及林产品等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商品林,由于我国的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及我国现阶段生态环境的严峻性,也实施了采伐限额政策.但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我国现行商品林经营政策已成为商品林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本文主要研究如何有条件地取消采伐限额政策以提高林业生产主体从事林业投资的积极性,以及如何采用经济激励制度来解决由于取消采伐限额政策可能带来的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从而使林业企业有发展的动力,环境保护能持续有效.
公益林、商品林、环境保护、采伐限额
F316.23(世界农业经济)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263003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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