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法律思考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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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470.2002.06.006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法律思考与创新

引用
@@ 一、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所有权代表不清和权能界限不明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同时,<宪法>、<民法通则>也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都没有明确指出主体是那一级,乡、村、村民小组抑或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

F301.1(农业经济理论)

2004-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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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

1003-7470

51-1029/F

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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