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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470.2002.01.011

浅谈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引用
@@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11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宪法>赋予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是谁呢?1961年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包括土地在内的农村集体资产都属于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改革开放后,国家再次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属于乡(镇)、村、社三级所有,社为基础的所有权制度.乡(镇)、村、社多元化主体共享农村土地所有权,使各个所有者主体的权利、义务难以界定,出现了多主体间相互争夺权利、推委责任的现象,也使农村土地在经营、使用和利益分配中出现诸多矛盾和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对策

F301.1(农业经济理论)

2004-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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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

1003-7470

51-1029/F

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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