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448.2020.06.009
论行政处罚主观过错归责原则 ——《行政处罚法》(修订二审稿)第31条评析
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二审稿)新增"主观过错归责原则"作为认定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处罚法定及过罚相当原则,体现出我国人权保障、法律授权的明确性以及域外立法趋势.行政处罚的责任形态有故意、过失和推定责任.鉴于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承接性,可参照刑法之故意或过失规定.故意可采用"未必故意、意图、明知"之三分法理论,过失则无须区分认识过识和无认识过失.欠缺对规范效力的理解及违法性错误认识,无法阻却行政违法的构成,主观过错责任原则的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状态下作为.
行政处罚、主观过错、构成要件、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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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1(中国法律)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给付诉讼裁判类型研究";泰州学院高层次人才基金项目"给付诉讼判决类型研究"
2021-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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