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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0448.2019.02.004

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

引用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而受版权保护取决于其是否是智力成果并满足独创性特征.人工智能"创作"物实质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当其内容能够与其他表达相区别而被受众触动就满足了独创性特征而属于作品并受版权保护.人工智能在人支配下的"自主创作"能力,使得人工智能并非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才是真正作者,因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应归属人工智能使用者.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程度应兼顾人工智能使用者和其他受众的利益.

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版权保护

50

D923.42(中国法律)

江西高校人文社科重点基地招标项目"影子银行的立法问题研究"JD1411

2019-05-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35-4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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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6-0448

36-1195/C

50

201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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