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448.2019.02.003
知识产权法下人工智能系统的法律地位
当今人工智能系统已经"创造"了包括音乐、小说、食谱等作品和潜在的可授予专利的发明.然而各国知识产权法却并不承认非人类作者或发明人的法律地位.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目的,知识产权法应适时承认人工智能具有作者和发明人的身份.其条件是人工智能创造物符合知识产权的客体要件,而且人工智能在作品的发展或发明的创造中存在因果关系.对于符合这两个要件的人工智能创造物,应通过借鉴现有的职务作品或职务发明的分配机制,将其知识产权分配给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地位、权利归属
50
D923.41(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世界贸易组织与区域贸易协定间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冲突与调和研究"13CFX116;"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专项课题"'一带一路'与国际经济法的创新研究"
2019-05-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2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