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448.2018.02.013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探析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源自民法代位权制度,是海上保险人的一项法定的权利,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民法债权制度功能的进一步发展.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法公平原则和保险法补偿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应当从民法到保险法到海商法的研究进路来探讨其权利来源和理论基础.在保险人行使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如果海上保险标的是推定全损,保险人接受委付,代位求偿权是一种物上代位;如果海上保险标的是部分损失和实际全损,则被代位的权利就是权利代位.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保险人获得的代位求偿权可能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债权让与、补偿原则、公平原则、推定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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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0.63(保险)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中国北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HEUCFW171305;黑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北极海事安全法律体系构建及中国的参与路径研究”17FXB07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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