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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0448.2017.06.001

我国“期货法”制定中的主要问题研究

引用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对金融体系的全面市场化改革,《证券法》的修改和“期货法”的制定是这次改革中首先进行的立法工作.我国制定“期货法”的条件基本成熟.“期货法”的调整范围,应为所有利用合约期限进行风险分配的交易行为,核心为保证金合约交易行为、期权合约交易行为和其他套利合约的交易行为;期货经营机构,只应设置业务准入标准和混业经营的业务与机构隔离标准,不应该设置机构准入标准和机构禁入标准;应该允许有客观需要的期货交易场所存在,将所有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期货交易场所纳入规范和监管,促进我国多层次期货市场体系的建立;明确期货保证金的性质是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因为目前的财产所有权说、金钱质押说、信托担保说、特殊担保说等多种观点都不能概括期货保证金的全部属性;设立专业的期货监管机构来监督这些整体经济利益规范的执行.

期货法、调整范围、业务范围、保证金性质、功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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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0.93(金融、银行)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虚拟经济安全运行法律保障研究”14ZDB148

2018-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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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6-0448

36-1195/C

48

2017,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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