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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0448.2017.05.010

论庭前会议的程序性效力

引用
庭前会议的程序性效力包括庭前会议自身的效力和庭前会议的诉讼性程序效力.庭前会议自身的程序性效力是指庭前会议本身在诉讼法或者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以及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之间的关系和庭前会议所形成的决议或者笔录对庭前会议参与各方的法律约束力.确定庭前会议的法律约束力,是提高庭前会议适用率的有效途径.庭前会议的效力应当通过笔录形式予以确认,经过笔录所确认的诉讼活动和诉讼行为对诉讼过程中各方参与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庭前会议是庭审准备程序的一部分,不具有程序开启和阻断功能,是某些案件的必经程序.庭前会议对庭审程序类型具有一定的决定力,对庭审程序具有繁简过滤的功能,对庭审程序具有补充性.

庭前会议、诉讼制度、准备程序、效力

48

D925.1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提升司法公信力法治路径研究”15AFX013

2017-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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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6-0448

36-1195/C

48

2017,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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