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引起政府和公众的高度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导致消费者严重的损害得不到充分有效的赔偿,而且造成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隐忧.当前,政府对食品安全直接监管的局限性、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以及食品企业违法成本过低都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的原因.应当将政府监管与社会化救济手段相结合,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侵权责任与责任保险的结合,是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有效手段.我国应当在立法中明确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确定投保人范围,并完善相关的缺陷食品召回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制度.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侵权责任、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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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指数及风险预防研究”13BSH01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国家安全视角下中国海洋安全和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研究”HEUCFZ1611
2016-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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