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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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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危险方法类型和范围的探讨,表明了对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立场,即限制解释“危险方法”,以防范此罪成为兜底性的罪名,违反刑法的明确性,但是并没有提供认定危险方法的具体判断法则.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相关判决的梳理,可以发现,公共安全的认定不宜过于宽泛,尤其应提防将公共秩序置换为公共安全.在危险方法判断上,可从社会公众的价值判断、行为客观的附随状况以及行为实施的方式等多方面综合判断.既不能过度泛化对本罪的理解,也不能一概地适用其他领域中犯罪的罪名而排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

危险方法、公共安全、司法认定

D924.3(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法社会化研究”11BFX109;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变迁与刑事政策研究”12FXB005

2016-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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