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增设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
《反腐败公约》第18条分别从行贿和受贿的角度规定“影响力交易”犯罪.受制于“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对称立法思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第388条之一仅完成第18条第2款的国内法转化任务.基于条约必须履行的国际法准则、贿赂犯罪的对向性与贿赂犯罪罪名完善等理由,应根据《反腐败公约》增设“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并明确相应的罪名、条文、罪状和法定刑.
影响力交易、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罪名、法条、罪状、法定刑
D24.3(党的总路线和总政策)
2015-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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