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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刑法司法解释溯及既往原则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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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刑法司法解释溯及既往原则,是罪刑法定主义禁止事后法原则在刑法司法解释领域的自然延伸.该原则意味着刑法司法解释不仅具有独立的时间效力,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刑法司法解释都应坚持刑法溯及力问题所奉行的从旧兼从轻的立场.这既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司法解释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在溯及力的问题上基本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仍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予以完善.

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罪刑法定主义

44

D926(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法社会化研究"11BFX109;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瑕疵及其完善问题研究"07SFB2022

2013-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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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6-0448

36-1195/C

44

201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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