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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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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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介入信用卡恶意透支活动,需正确区分犯罪和法律允许的金融风险,特定情形下应考虑被害人过错影响.司法适用中,对已有司法解释只能进行严格解释;“持卡人”认定原则上以合法持卡人为限,判断标准为是否属于信用卡的登记人;“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完全进行主观直接推定,在有反证可以推翻或行为人可以给予合理说明的情形下,不宜直接认定构成犯罪;“两次催还”方式应合法有效,且两次催收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间隔期,3个月的期限应当自第二次催收开始起算;借记卡本身不具备透支功能,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对象.

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严格解释、非法占有目的、催收

44

DF6;D91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项目"信息社会与金融犯罪";北方工业大学青年拔尖人才项目2013-2015年度"转型社会中经济刑法的规范解释与司法适用"BJRC201319

2013-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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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6-0448

36-119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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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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