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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目的理论的重构:基于普遍正义观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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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说作为刑罚目的之通说违背了统一论的共识,而其他学说则是统一论的演绎变种,都有各自的缺陷.重构刑罚目的理论需要首先摆正其与刑法目的、刑罚体系的关系,尤其是由国家一元主导设定到国家社会二元沟通互动评价体系的视角转换.在普遍正义观下,应该提倡以报应、预防和恢复协同重构我国的“三位一体”之多层次、类型化刑罚目的理论体系,以彰显刑罚目的理论之程序的独立性、内在民意性、广泛民主性和理性实践化及国际化视野.

刑罚目的、国家社会二元评价体系、普遍正义观、报应、预防、恢复

43

D924.1(中国法律)

2013-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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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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