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448.2012.04.018
尸体器官或者遗体捐献涉及的法律问题
在尸体器官捐献决定权的归属上,死者本人的自我决定权和其遗属决定权都具有重要性,但前者较之后者更为优先.对“遗属”的范围宜从形式和实质双重角度来理解.从形式上看,有遗体管理权以及具有丧主地位的当然应该考虑是遗属的范围;从实质上看,与死者曾有密切的家族生活等事实的人也是遗属的范围.各遗属之间必须共同同意方可摘取器官或捐献遗体.尸体器官或者遗体捐献得到死者的书面同意或者死者生前没有表示过拒绝,遗属推定承诺,才称得上是正当合法的.
尸体器官、捐献、自我决定权、遗属
43
D91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器官移植的刑法问题研究”12BFX05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12YJA820086;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项目“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11FX20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