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448.2011.01.018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保NGO法律地位的反思与重构
环保NGO是环境保护的生力军,然而现行的登记管理体制不仅阻碍了环境NGO的发展,更直接导致了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缺位.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环保NGO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只能是诉讼支持者和诉讼代理人.要更大地发挥环境保护的"公民参与性",必须重构环保NGO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仅要赋予其原告资格,还需要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使其成为诉讼赔偿归属.
环保NGO、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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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非政府组织NGO法律问题研究"09XFX004
2011-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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