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构想——以《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为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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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0448.2008.03.019

两岸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构想——以《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为示范

引用
仲裁作为解决两岸民商事纠纷的最佳途径,关键在于仲裁裁决的双方相互承认与执行.海峡两岸分别于1992年和1998年颁布了<台湾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就两岸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但均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且难以互动,两岸的仲裁合作很难顺畅地开展.在有着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成功经验基础上,两岸应以<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为示范,扬长避短,制定<关于内地与台湾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促进两岸民商事交往和谐稳定地发展.

仲裁裁决、两岸、相互执行、立法现状、制度检讨、制度构想

39

D925.7(中国法律)

2005年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学科共建项目"两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05SH251

2008-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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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6-0448

36-1195/C

39

200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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