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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0448.2006.05.007

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引用
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对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多有歧见,这事实上表现为民事立法中对法律行为一般构成要件的不同认识.在对意思表示之发生、发展过程作实证分析后可知: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者对于意思表示均不可或缺,系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而表示意思或可为效果意思所吸收,或可为表示行为所吸收,因而不是构成意思表示的必备要素.

民法理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构成要素

37

D923.1(中国法律)

2006-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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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6-0448

36-1195/C

37

2006,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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