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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0448.2006.01.010

"以自首论"司法解释的瑕疵及改进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关于"以自首论"规定的不足,但它仍存在一些缺陷:一方面,没有对某些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概念进行界定;另一方面,把"正在服刑的罪犯"界定为"已宣判的罪犯"、"其他罪行"限定为非同种罪行不太科学等."以自首论"应界定为:"被依法关押的人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对于其中"司法机关"的外延、"尚未掌握"的标准应作出准确的界定.

以自首论、司法解释、瑕疵、改进、罪犯

37

D924.13(中国法律)

2006-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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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6-0448

36-1195/C

37

2006,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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