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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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0448.2005.06.016

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引用
我国<刑法>新增设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严重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其中,"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的四种具体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金融机构的信誉以及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合法利益;正确认定本罪必须明确其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以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的界限.

信用卡、信用卡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36

D924.33(中国法律)

2005-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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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6-0448

36-1195/C

36

2005,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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