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448.2005.06.015
一般动产抵押:一种法律理论的虚幻--兼评《物权法草案》关于一般动产抵押的规定
一般动产不具有外观上可识别的特殊标志.以一般动产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权,不但违反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而且导致该抵押权不具有对世效力,丧失物权的基本特征而沦为仅有对人效力的债权.一般动产由于其外部的不可识别性,决定了一般动产抵押在技术上不具有可行性.一般动产抵押制度只是理论上的虚幻,不宜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立一般动产抵押.
一般动产、抵押、识别性、对世权、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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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5-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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