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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0448.2005.05.009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争点新诠

引用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侵犯客体是文书的证据机能.公文书和私文书的界限在于文书是否出自于公务人员职务上的制作,并且是否具有证据机能.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据罪的伪造、变造包括有形伪造、有形变造和无形伪造、无形变造两种形式.该罪的主观方面应作"以行使为目的"的主观目的限定.

文书证据机能说、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36

D922.11(中国法律)

2005-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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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6-0448

36-1195/C

36

2005,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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