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普及有了法定含义
@@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中,将科协组织从其他科普主体中突出出来,在组织管理一章中明确了其法律地位及法定任务.”草案”规定:”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对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科学技术、技术普及、科普工作、开展科普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民共和国、企事业单位、组织管理、政府制定、业务指导、协会组织、社会组织、科协组织、科普主体、工作决策、工作规划、法律地位、草案、群众性、经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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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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