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8910.2014.12.008
供用电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供用电合同作为典型的格式合同,在给供电企业带来了便捷的同时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带来法律风险。供电企业如何及时发现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点认识。
供用电合同、格式合同、法律风险、供电企业、合同法、人民共和国、重复使用、格式条款、当事人、协商、处理
TM7;F40
2015-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