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私拆电力设备致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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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8910.2000.11.050

法律不保护私拆电力设备致残者

引用
@@ 1案情 1995年3月24日下午,某小学学生王某某(时年10岁)和同伴王某(时年15岁),带着老虎钳等工具到村采石场,两人看见一根高压输电线杆的中部有一固定瓷质器件,器件上有铜丝,就想把铜丝取下来.先由王某爬,但王某几次都未能爬上去,就让王某某站在王某的肩上往上爬.

法律、保护、电力设备、高压输电线杆、小学学生、铜丝、器件、老虎钳、采石场、中部、工具、瓷质、案情

G62;G44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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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工

1006-8910

42-1404/TM

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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