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604.2018.05.014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现就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政策
(一)试点地区及时间.
个人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试点、递延型
F842.6;F323.89;C913.7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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