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财务部: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3年4月27日
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人民共和国、林业局、生产建设兵团、森林法、经营和管理、实施条例、大兴安岭、财政部、财务、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解放军、黑龙江、营房、新疆、森工
S75;F40
2013-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