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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3604.2006.04.007

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引用
@@ 普及和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自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义务教育法》以来,我国义务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仍然存在着投入责任不清晰、发展不均衡、农民负担较重等问题,制约着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定了"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这项改革措施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义务教育法、公共财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教育事业、组织实施、中央地方、责任、小康社会、社会公平、农民负担、教育公平、改革措施、覆盖范围、财政投入、保障水平、保障范围、国务院、不清晰

F8(财政、金融)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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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政与财务

1007-3604

11-3832/F

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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