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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5588.2017.09.016

合作社专项基金的核算

引用
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资产应通过"专项基金"科目核算.合作社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取得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时,按实际使用财政直接补助资金数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合作社实际收到他人捐赠的货币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合作社收到他人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时,按照所附发票记载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无所附发票的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本科目应按专项基金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专项基金数额.

合作社、专项基金、明细科目、固定资产、国家财政、贷记、补助资金、捐赠、银行存款、相关税费、物资、无形资产、评估价值、明细核算、库存现金、货币资金、货币资产、发票、贷方余额、产品

F84;F83

2017-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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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5588

11-1069/F

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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