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588.2016.04.011
对农民合作社账务处理的几点思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合作社的定义有两个层次:一方面是内涵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是外延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简单地讲,农民合作社就是为社员服务的一个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但又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经济组织,因为它不以追求经济效益作为唯一目标。合作社产生的赢利每年都要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包括购买合作社统一采购的物资、销售给合作社需要的农产品)及社员在合作社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所以,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合作社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又兼顾追求公平,肩负带动农民共同致富的社会责任。
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经营服务、市场经济主体、社员、农业、互助性、自愿联合、追求利润、销售、外延定义、统一采购、生产资料、内涵定义、民主管理、经营基础、经济效益
F32;F30
2016-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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