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588.2015.09.012
合作社股权化改革的会计处理
最早成立的合作社,有些是村集体领办的,法人代表或理事长为村支书、村主任或其他村干部。其中一些合作社当时没有严格按照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方治理的方式管理合作社,而是村委会出资成立,村“两委”一班人进行管理,资金结余和财政补助由村委会共享。这种不规范的合作社,虽然在壮大村集体经济、培养村干部经营创收理念、带动村民共同致富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但也往往会带来公私不分甚至侵吞公款等负面影响。因此这种模式的合作社,最好的出路是按照合作社规范治理模式进行股权化改革,脱离对村委会的依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经营主体。对此,财务方面要做好清产核资、量化到人、规范处理。现结合笔者所在地一个村集体合作社的改制,将合作社股权化改革的会计处理介绍如下。
合作社、股权化、改革、村委会、市场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规范处理、村干部、治理模式、清产核资、经营创收、会计处理、管理、共同致富、负面影响、法人实体、法人代表、代表大会、财政补助、一班人
F27;F04
201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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