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摘编)
@@ 《条例》明确了农民负担监管的事项和政府的责任.第二条 本条例对下列涉及农民负担事项实施监督管理:村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易涝地区规定范围内公益性排涝水费;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费;农民承担的其他费用和劳务.
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直接受益、投工投劳、条例、收费、其他费用、公益事业、事业性、公益性、服务性、政府、责任、易涝、行政、小型
F32;G20
2007-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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