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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9119.2022.04.037

职工因醉酒受到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引用
[案例]2020年3月11日,某公司员工王某上班途中因驾驶摩托车摔倒在地.之后,邹某驾驶摩托车与王某身体接触,发生二次事故,导致王某重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邹某分别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6.8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随后,王某的家人向当地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王某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县人社局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王某家属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家属诉讼请求.

2022-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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