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9119.2021.22.041
辞职未离职,劳动关系就真的不受法律保护了?
[案例]
邓某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总会计师一职.2019年7月21日,邓某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报告,但公司一直未给回复,也未将辞职报告退回给邓某.邓某因此未离职,继续留在公司工作.2020年11月5日,因公司长期拖欠其工资,邓某被迫再次做出辞职决定,并诉至法院,主张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款18万余元.公司辩称,邓某离职属其个人原因,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邓某的诉求,判决公司向邓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
2021-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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