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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9119.2017.08.045

被公司”派遣””派回”再解聘,应该如何维权

引用
案情:张春城是一名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从2008年起,他就在一家物业公司负责排水工作.一年前,张春城和一批工友被所在公司安排到由该公司新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此后,该物业公司和新成立的派遣公司签订了用工协议,张春城等人又被派回物业公司.最近,物业公司将张春城等人解聘.由于从入职到被解聘,张春城等人从未与物业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物业公司便以与张春城等人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面对这种情况,张春城与他的工友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解聘、物业公司、春城、进城务工人员、经济补偿金、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协议、水工、入职、权利、农村、案情

C96;G64

2017-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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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百事通

1006-9119

36-1070/S

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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