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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9119.2017.01.038

征地前抢建的建筑物,征地时能给予补偿吗

引用
张静读者:早在2004年,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就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建筑物、集体经济组织、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形式、农户、农村、补偿标准、国务院、附着物、用途、文件、位置、土地、读者、报批、安置

G44;D63

2017-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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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9119

36-1070/S

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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