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9119.2015.16.042
耕地和鱼塘被污染后如何请求赔偿
案例:塘西村有水田面积40公顷。2007年年底,经有关部门批准,村里将1公顷边远低洼田挖成4口鱼塘。2008年年初,村民龚某在村里举办的公开招标中承包了这4口鱼塘养鱼,承包期20年。在离塘西村不远的打虎牢山上建有一座国有盐矿,2009年6月,某化工厂从外地搬到打虎牢山上,这是一家以卤水为原料的大型化工企业,搬到此处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利用盐矿卤水资源。为便于排污,某化工厂铺设了一条排污管道,管道正好从塘西村稻田中穿过。2009年8月,该化工厂正式开工生产后,塘西村当年部分晚稻产量就受到影响。2010年,村民继续耕种,有19户村民的3.3公顷水稻基本颗粒无收,其余的也减产严重;龚某承包的4口鱼塘也出现水体变黑的现象,价值5万元的鲢鱼全部死亡。村民发现,化工厂铺设的排污管道有漏污现象,漏出的污水流入稻田和鱼塘,于是认定水稻减产绝收、鱼塘受损与化工厂的排污有密切关系,龚某和19户村民向化工厂索赔。化工厂主张只要龚某和19户村民能证明鱼塘和水稻受损是其排污造成的,就同意赔偿。双方协商无果,龚某和19户村民将这家化工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该化工厂赔偿龚某鱼塘损失5万元、19户村民水稻损失100万元,并要求化工厂限期修复排污管道、治理水田和鱼塘污染。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龚某和19户村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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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45;U17
2015-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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