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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9119.2014.04.030

顾客“逃单”,能否拿销售人员工资抵偿

引用
编者同志:我所在的公司开了一家产品超市,我为销售人员.由于超市不时会发生顾客”逃单”导致无法收到货款现象,公司遂与我们所有销售人员签订了一份《补充劳动合同》,规定谁当班期间发生顾客”逃单”,即由当班销售人员共同赔偿损失.我们虽很不情愿,但考虑不想因此丢掉工作而又不得不接受.一个月前,因购货顾客太多,我们一时难以顾及,又出现了顾客伺机”逃单”的情况,造成了公司1500元损失.近日,我们领取工资时发现,每个人均被扣除了300元.我们曾提出异议,但公司以”必须按合同履行”为由不予理睬.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顾客、销售人员、赔偿损失、劳动合同、合同履行、超市、签订、货款、工资、产品

F28;F0

2014-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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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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