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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9119.2009.14.070

不知情购买的赃物是否要退还失主

引用
@@ 编辑同志:我的邻居张某夫妇在镇上开了一家木材收购店.今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邻村的夏某用机动三轮车拉了7根大小不等的桐木到张某的店里出售,张某按市场价付给夏某2640元.时隔3天,镇派出所干警前来告知张某,夏某出售的7根桐木是其盗窃所得,要依法追缴退还失主.张某认为,自己事先并不知情,而且已按市场价购买,属于善意取得,这7根桐木应归自己所有,不同意退还失主.

桐木、市场价、机动三轮车、善意取得、出售、派出所、收购、木材、干警、夫妇、盗窃、编辑

TU7;TU5

2009-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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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70/S

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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