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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9119.2009.14.068

租友相亲中的被租者能否索要报酬

引用
@@ 编辑同志:李某是一位大龄男青年,其父母曾多次向其发出”催婚令”.他去年回家过年时,为了能给父母一个”交代”,取悦并安慰患有重病的父母,李某通过朋友介绍,同我达成”租友协议”,让我以其”恋人”的身份随他回家,报酬为6000元.事后,李某提出,虽然我的表现很到位,其父母也非常满意,但前后仅5天时间,便以价格太高,此举也有伤社会风气,违反了公序良俗为由,只给了我3000元,剩下的3000元,经我多次催收,至今未付.请问:李某究竟应否支付报酬?

父母、社会风气、公序良俗、报酬、男青年、支付、协议、时间、身份、恋人、价格、编辑、安慰

DF5;DF3

2009-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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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9119

36-1070/S

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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