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9119.2001.22.017
国家计委要求涉农价格和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国家计委最近要求,凡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性收费,以及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农民有权拒绝缴纳.据介绍,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采用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方式.公示栏、公示牌或价目表等,要选择在群众交费的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置,可固定设立或移动设立,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形式进行公示.乡镇政府要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由乡镇政府组织、各主要有关部门收取或代收的国家统一的粮食保护价、电价、水价等价格.村行政组织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村提留、乡统筹以及电价、水价等涉农收费项目的有关情况.民政、计生、城建、国土、工商、公安、劳动等涉农收费的部门,均应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公示规定的收费;供水、电力、电信、邮政等经营单位均应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牌或价目表,公示规定的价格和收费;中小学要在校内设立公示栏,公示规定的收费;卫生院(医院)要在本院的收费处设立收费价目表,公示常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价或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国家计委要求,当前,要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社会抚养费、农民建房收费、粮食保护价、水价、电价等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2001年底以前,收费单位和乡镇政府的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要争取设立起来.2002年上半年以前,各行政村的公示栏、公示牌也要争取建立起来.2002年底以前,有条件的地区的公示栏、公示牌可设立到自然村和农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
国家行政机关、涉农、医疗服务价格、收费项目、公示制度、价目表、乡镇政府、粮食保护价、农民、场所、农村中小学、水价、群众、电价、单位、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重要商品、政务公开、政府组织
F3(农业经济)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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