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9119.2001.18.018
病休复工后单位可以终止合同
@@李某系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员工.1995年10月1日进该企业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01年2月28日止.2000年5月起李某因患疾病连续请病假,考虑到自己的合同将到期,于是他在2001年1月31日抱病上班.20天后,公司通知李某合同期满将终止劳动关系.李某要求企业延长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企业不同意.于是,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某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01年2月28日止.2000年5月他因患病连续请病假9个月后来上班,合同期满后公司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合同.根据国家规定,公司应该恢复他的劳动关系并延长劳动合同至医疗期结束.公司辩称:李某2000年5月开始请病假,2001年1月31日起李某凭本市某医院出具的复工证明开始上班.2001年2月初公司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李某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李某并未提出异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李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同意.
复工、单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合同期、企业员工、病假、医疗、外商投资、通知、签订、企业工作、劳动争议、开庭审理、国家规定、公司终止、上海市、证明、医院
F3(农业经济)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