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离职应支付违约金
@@ 小张于 2000年 1月 2日与一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 2000年 2月 1日至 2001年 2月 1日,双方并就劳动合同的履行约定了违约金,而小张却在 2000年 4月 16日离开该公司。公司在 2000年 6月 12日确定他在另一家酒楼工作时,遂诉至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擅自离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合同的履行、劳动争议、餐饮娱乐、违约金、海淀区、签订、酒楼
F3(农业经济)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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