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9119.2001.09.017
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许收取抵押金
案情简介吴某是上海市某有限公司的员工.1999年2月1日吴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向他收取了400元抵押金.2000年1月初,吴某向该公司要抵押金,但公司以合同期未满为由,不予退还.吴某经过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退回收取的抵押金.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审诉人称:申诉人进被诉人处工作时,被诉人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预付抵押金.为了签订合同,申诉人只能预付抵押金,现在要求被诉人退回抵押金.被诉人在答辩时辩称:按照本企业规定,凡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须收取一定的抵押金,待劳动关系结束后予以退还.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员工被录用后即离开企业而给企业造成损失,因此对申诉人的要求不予同意.劳动仲裁委员会经查:申诉人于1999年2月1日通过社会招聘进入被诉人处工作,任被诉人经营部销售员,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被诉人收取了申诉人抵押金400元.1999年12月底申诉人因业务等问题与被诉人发生矛盾,要求起诉人退还收取的押金.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有关禁止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保证金等规定,被诉人在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收取申诉人的抵押金,应予以退还.处理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被诉人应将收取的抵押金400元退还给申诉人.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收取抵押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是平等协商进行的,不能强迫.劳动合同履行也应当依法进行.同时,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由此可见,被诉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员工抵押金的行为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要求被诉人将收取的抵押金退还给申诉人.被诉人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后,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本案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告将收取的抵押金退还被告(本案申诉人).但原告仍不服,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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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农业经济)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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