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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9119.2001.09.006

利用订单经营农产品应注意的问题(下)

引用
二、农民违约现象也存在较大问题 首先,农民法律、合同意识较为淡薄,使订单在一些地方成了一纸空文.许多农民把订单看作是签单企业单方面的"请客吃饭",而没有意识到自己也是合同签约的一方,有照单供货的履约义务.1999年初,浙江衢州的农民接到一批外贸小黄瓜的订单,下单企业也提供了种子和一系列技术服务,农民也大面积地种植了这种小黄瓜.可是到了采摘季节,许多别的收购者以稍高的价格上门抢购.原本该遵守合同的农民一看有利可图,就找个买主一卖了之,弄得下单企业"竹篮打水一场空".同样,在我国一些种棉区也经常出现类似情况,棉农不把棉花卖给下单企业或政府,而私自卖给了一些私购者. 其次,农民签单后只注重数量,而忽视了质量问题.农民拿到订单后,只知道自己该完成多少任务,而不知道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质量.例如,去年在浙江兰溪、金华等县下好订单的一位福建客商,开春后到当地收购定种的"台湾毛豆"时感到十分遗憾:农民运来的毛豆不仅单粒的较多,而且病斑、虫斑累累,合格率不足20%.无奈之下,他只好拒收.而种了53公顷毛豆的300多户农民也血本无归. 对于以上发生的各种情况,我们认为,不管是农民违约还是企业违约,到头来都会损害"订单农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第一,要加强对农民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合同意识,打破"法不责众"的观念,使订单真正具有对农民履约的约束力;第二,要建立起龙头企业和农民之间相对稳定和长远的关系,使双方相互信任,相互依存,相互发展;第三,在农民同企业签订单时,政府及相关的服务部门应履行监督、管理的义务,以增加合同的约束力.如有些地方采取乡镇政府同企业签约、政府同村签约、村再同农民签约层层落实的做法,对发展"订单农业"十分有利.

订单农业、经营、农民、企业违约、合同意识、乡镇政府、签约、小黄瓜、违约现象、毛豆、质量问题、浙江、履约义务、相互信任、收购、签单、龙头企业、技术服务、合同条款、服务部门

F3(农业经济)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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