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6-1891.2002.03.003
关于民族乡的几个问题
我国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包括少数民族杂居地区和少数民族散居地区.民族乡是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在少数民族杂居地区建立的乡一级基层行政区域.无论是从民族乡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过程以及所依据的理论看,还是从几十年来民族乡的实践看,民族乡都与一般乡有很大的区别,体现出自治的性质.属民族区域自治性质的乡级基层政权,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为此,本文建议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明确规定民族乡的这一性质和地位,以利于做好民族乡的工作,保障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民族杂居地区、民族乡、民族区域自治
C95(民族学)
2004-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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