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判一人,检、法两院赔偿19万元--写在《国家赔偿法》颁布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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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判一人,检、法两院赔偿19万元--写在《国家赔偿法》颁布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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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4月25日是普普通通的一天,但对于河北省成安县柏寺营乡东岳固村村民林付珍来说,是刻骨铭心的一天.15年前的这一天,他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从此便开始在生与死、无罪与有罪之间徘徊.他被逮捕、公诉,两次被判处死刑,案件又两次被撤销原判发还重审.1999年11月20日,林付珍终于被宣告无罪.2003年11月1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对其进行赔偿的决定.近日,林付珍得到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因错捕错判侵犯其人身自由权而共同赔付的十九万余元赔偿金.

错判、国家赔偿法、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邯郸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自由权、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判处死刑、故意杀人、撤销原判、生与死、赔偿金、重审、侵犯、赔付、公诉、东岳、逮捕

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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